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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7-16 10:13:26 9

全康环保: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2021年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环办土壤函〔2021〕287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对成都、宜宾、南充、攀枝花、甘孜等市(州)进行了实地调研,参考浙江、广西、湖北等7个省(市)的运维管理办法,起草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5月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意见,6月11日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听取了相关企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6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农村处(电子邮件、信封等请注明“《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王志凯13688366681

邮 箱:1966043752@qq.com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建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集镇)及被撤并乡镇(二级场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规划引领、建管并重、规范管理、注重实效”为原则,以“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为总体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生态环境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和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商议并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机制。

第六条市(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估办法。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估办法。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类型和运行维护要求等,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模式及运维单位。

对于规模较大或工艺相对复杂且对运维管理水平具有一定要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用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维。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或对运维管理水平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得到良好运维。

第十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运行维护范围、运行维护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进出水水质监测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和内容。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制订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建立设施运行情况、设施设备及物资台账,定期向委托方提交运行维护报告并汇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情况、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以及水质监测情况等。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日处理能力20 m3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日处理能力20 m3及以上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选测项目为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2019)中相关要求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管理要求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修。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采用属地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抽查,对于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报请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检查结果报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的评分依据。

第二十条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监测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运维资金,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运维资金多元筹措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自来水收费、污水治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农户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付费标准,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集体经济贴补、群众缴费的运维资金多元筹措机制。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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