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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印发

《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印发

2021-07-16 10:14:23 8

全康环保:获悉,近日,嘉兴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3%;全市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1%、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行政村覆盖率92%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100%。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生态创建办:

根据《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将《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嘉兴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嘉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3%;全市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1%、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行政村覆盖率92%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100%。

二、重点工作

(一)土壤污染防治

1.推动涉土源头精准防治。

(1)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溯源控源。加快完成中重度耕地污染集中区域“源解析”试点,及时推广经验方法。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源解析”,按照2023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分布县(市、区)安全完成“源解析”、形成污染源全口径清单的要求,11月底前,秀洲区和嘉善县完成受污染耕地“源解析”,其他受污染耕地分布县(市、区)启动“源解析”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源解析”实施的监督指导,组织专家逐个审查有关县(市、区)工作成果,12月底前报省土壤办(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按照“边查边治、应控尽控、能断尽断”原则,对已查明的工矿企业、化肥农药、灌溉水和还田淤泥等各类污染源,各有关县(市、区)要制订控源(断源)工作计划,对照已查明的污染源清单,逐个明确控源时限、控源措施和责任单位。原则上,经“源解析”查明存在非地质背景污染源的,有关县(市、区)应当在完成“源解析”后3个月内出台相应控源(断源)计划(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责任。根据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将列入“优先管控名录”(附件2)的在产企业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管理,9月底前,所有重点单位涉及《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均要在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落实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定期报告要求,督促重点单位按年度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附件3)。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督促重点单位按要求制订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列入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的重点单位应按已编制的布点采样方案执行;未列入的,应比照重点企业用地调查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经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执行,上述布点采样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及时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督促重点单位于11月底前按确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完成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浙江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要求,督促重点单位于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并将相关排查报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督促重点单位进一步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报备等法定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2.切实抓好农用地分类管理。

(1)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全面落实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要求。11月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小麦等协同监测,结合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指导,制定完善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建立千亩省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区,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模式和示范样板,完成省级下达的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任务。加强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调查和分类管理,各地要对在工矿企业及其他存在污染风险地块新垦造的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为新垦耕地项目验收内容。(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扎实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优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现开发利用“一张负面清单”管理。推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监管衔接。严格落实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的土壤污染强制性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制度,对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以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获批时间为准)的地块,应当在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管控)的原则性要求。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落实专人及时将变更地块规划图斑、现状地类、规划用途和使用权人(或用地单位)等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所通报的地块信息,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落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管控修复等要求,并及时将有关结果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不得核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农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调查核实无工业生产历史、用地土壤无被污染可能性的,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2021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见附表4)。(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对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调查报告应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述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予以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2)提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水平。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根据地块污染风险程度,各地应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清理遗留污染物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措施。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重点督促落实设立公告牌、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异地处置跟踪监控、二次污染防治等措施。探索建设企业化运作的“修复工厂”,以缓解修复与开发时序矛盾,促进土壤污染修复集中闭环监控。积极推进和平化工地块、汇源三期地块、上林村地块等重点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

1.着力保持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1)组织开展国考点位水质摸底。6月底前,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按照全省环境监测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完成对国考点位水质现状监测(已掌握35项水质指标现状的点位除外),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要求,完成国考风险点位非常规指标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分类实施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针对全市5个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现状,分类实施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根据监测结果,点位水质现状为Ⅳ类及以上的,国考点位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水质巩固方案,确保国考点位水质保持稳定;点位水质现状为Ⅴ类的,有关县(市、区)要编制实施水质提升方案,尽可能改善点位水质。上述水质巩固(提升)方案编制应当坚持“一点一策”,在摸清水质现状和成因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评价方法,做到目标可完成、措施可操作、责任可落地、结果可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加强对方案编制实施的督促指导,组织专家对有关县(市、区)的方案进行审查把关,10月底前将通过审查的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水利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加强工业地块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管控。

嘉兴港区要完成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的地下水专项调查评估。根据重点企业用地详查成果,8月底前南湖区、秀洲区、嘉兴港区分别完成南湖区化工集聚区、王江泾镇工业功能区、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等沿江沿河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对查明地下水污染扩散而渗排地表水的,按照“一园、一方案、一抓到底”的思路,督促有关工业园区制订管控治理方案,落实管控和治理措施。对已查明的地下水污染严重在产企业(附件5),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督促落实自行监测、溯源断源、管控治理等措施。10月底前,上述重点工业园区、在产企业均应启动编制管控(治理)方案,其中全市30%的在产企业需完成管控(治理)方案编制,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港区完成重点园区管控(治理)方案编制,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方案编制的指导,组织专家逐个审定,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抓好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3.推动重点治理项目试点示范。

南湖区、海盐县和嘉兴港区要结合区域水质巩固提升、工业园区和企业地下水污染管控(治理)等重点任务,精心组织谋划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筛选必要性大、成熟度高、绩效显著的项目至少1个,积极申报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深化农业生产污染防治。

(1)推进养殖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各项规定,持续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逐步实现水产养殖规划化、清洁化、标准化生产。(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加大化肥定额制技术集成与示范方创建,科学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均稳定在40%以上。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学布局农业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推进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处置,农药废弃物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率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1)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四分四定”体系,巩固提升基础薄弱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90%以上。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标准化运维,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2%以上、达标排放率达到80%左右,完成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相关工作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全力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继续深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小微水体维护长效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治水办等参与)

3.不断提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服务和监管水平。

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统一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调度机制。强化环评服务,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试点环评告知承诺制,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评价体系。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条线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县(市、区)要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土壤办要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加强约束性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考评。市土壤办要落实目标任务按月调度、季调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按要求向省土壤和固废办提供重点目标任务进展,12月底前提供年度工作自查报告(附件6)。(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卫健委等参与)

(二)完善政策制度。加快制定嘉兴市土壤“十四五”规划,9月底前完成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各领域政策标准,出台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完善调度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对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调度。组建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家“智囊团”,服务全市相关土壤污染防治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加强环境监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将《土壤法》有关“重点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监测”要求,纳入环境监测年度工作,明确点位布设、监测频次、检测指标、数据分析等要求,11月底前,监测点位覆盖辖区所有重点单位、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按照“十四五”至少完成1轮监测的要求,确定并完成2021年度监测任务。组织完成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年度任务。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加强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的跟踪监测,完成重点园区和企业内部地下水监测井整合优化,通过合理布设园区和重点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统一采样检测要求、统一数据汇总分析,形成“区域环境+园区周边+企业内部”三位一体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年度任务,实现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年度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严格执法监管。将重点单位落实《土壤法》相关义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对未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要求的,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向土壤、地下水渗排偷排污染物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依法查处违规开发或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把关,从2021年起,委托第三方对布点、采样检测等合规性进行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对申请移出修复名录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适时组织修复(管控)效果抽查复核。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以重点单位和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重点,组织县(市、区)开展“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活动(附件7),全面告知法定义务。结合各类企业环保业务培训,继续做好重点单位的普法教育,促进重点单位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防治污染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附件:1.2021年度各县(市、区)耕地污染“源解析”成果清单

2.土壤污染优先管控名录(第一批)

3.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参考模板)

4.浙江省2021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

5.地下水污染重点企业清单(第一批)

6-1.按季调度报表

6-2.年度自查报告提纲

7.公开信模板

嘉兴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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