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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12-29 09:30:23 10

日前,宁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山川有别、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区治理、分类推进,就地就近、利用为先,建管并重、效果长远”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区农村实际,以生态化、资源化、社会化、市场化、智慧化为导向,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污水治理项目规划布局,科学设计治理方案,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工艺和出水水质标准,分区分类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促进资源化利用,推动构建“县级政府主导+专业公司建设运维+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治理机制,统筹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提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切实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污水处理站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有序推进。2022年,实现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到2025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治理成效显著。

三、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城乡差异。深刻认识农村生活污水与城市污水产排特征的不同,充分掌握农村自然消纳能力相对较高,居民居住相对分散,污水浓度波动大、产生量小、排放分散、时段性和季节性强的特点,合理选择适宜农村污水特点的治理模式,防止简单套用城市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杜绝“一刀切”推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山川有别,因地制宜。山区、川区科学选择不同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自然消纳能力较差、环境敏感程度较高的川区,可以采用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方法,鼓励采用城乡一体化、供排水一体化、污染治理与产业开发一体化等方式,合理规划和新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自然消纳能力较强、环境敏感程度较低的山区,要充分借助地理自然条件,优先采用生态化的治理模式和工艺,大力倡导资源化利用,避免高标准过度处理。

——科学布局,有序推进。优先聚焦重点区域,统筹考虑分散区域,科学规划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合理确定单个污水处理设施纳污范围和设计水量,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及改厕的配套衔接,确保污水实现有效收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建管并重,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坚持以用为本,建管并重。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园林庭院绿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确保治理成效群众满意。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对标“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摸底调查,以县域为单元,全面摸清已完成治理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以及覆盖的户数、人口数等信息。结合地方实际,系统梳理“十四五”仍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及范围,统筹谋划治理项目,整县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科学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方案。认真落实已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人口集中的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生态移民村等七类村庄为重点区域开展治理,辐射周边零散区域。强化治理项目整体规划布局,根据村庄分布和片区人口,充分考虑建设和运维成本,统筹规划已建成的和计划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合理确定纳污范围,实现受益人口最大化。强化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收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及时建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暂时无法配套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三)分区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立足当地自然消纳能力、生态环境敏感度、水资源、经济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分区分类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对于靠近城镇、可协调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优先考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生态环境敏感的地区,可采用污水处理标准严格的高级治理模式;对于人口规模大、居住集中、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可采用单个或多个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常规治理模式;对于布局分散、人口规模小、干旱缺水的非环境敏感区域,鼓励采用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或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采用分散处理为主的简单治理模式。

(四)合理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技术和出水水质标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方案编制的前期调研和技术论证,严格执行《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维护简便、务实管用的要求,采用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成本、减少后期运营维护成本。认真开展实地调查,根据项目覆盖区域人口数量、用水习惯等科学测算排水量,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量;根据出水去向和排放水体水质要求,合理确定出水水质标准。排放水体水质达不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可适当提高出水水质标准。

(五)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源化利用。对已建成集中处理设施的村庄,根据设施出水水质、资源化利用用途,开展尾水资源化利用可行性论证,推进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对采用简单治理模式的村庄,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三格化粪池集中收集沤熟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后,用于庭院美化、村庄绿化,或三格化粪池+生态净化处理+还田模式,用于生态农业,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对养殖密集区附近村庄,可探索将生活污水、厕所粪污、畜禽粪污混合加工有机肥等。

(六)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储备,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按照申报—初审—专家审查—实地踏勘—方案修改—专家复审—办理批复—申请入库的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进行审核入库。对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对符合中央基建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争取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范围;对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库条件的项目,争取自治区人居环境整治奖补资金。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以及投资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项目,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不予支持,已下达的奖补资金将予以收回。认真做好项目库申请、环保投资核准、项目进展调度等事宜,抓紧抓实新建项目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

(七)认真开展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水量、实际水量、排放水体、出水标准、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运行现状、监测情况、运维经费,以及污水管网的建设时间、运行情况、运维经费等各方面情况,对排查发现的设施停运或出现故障、管网未配套或破损堵塞、设施进水量远小于设计水量、出水水质不达标等不能正常运行的设施,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做到“一站一策”,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优先对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提标改造和扩建,通过填平补齐、完善配套、维修养护、管网连接等措施,充分发挥现有设施治污效益,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深入挖掘现有处理设施处理潜力,以运行负荷过低的处理设施为重点,采用新建污水管网或配套吸污车定期转运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扩大纳污范围,切实解决设计处理水量和实际处理水量不匹配等“存量”问题,最大程度降低已建成设施的资源浪费。

(八)加强进出水水质监测。切实抓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管网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监测进出水水质,建立季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公开,让污水处理设施在监管中运行。对于第三方运维机构统一进行运行的,在做好常规检验的同时,要不定期随机开展抽查检查,对于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要倒查第三方责任,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使设施真正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作用。

(九)健全处理设施建设运维长效机制。制定《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运维管理体系,鼓励专业机构整县打包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一体化实施项目融资、设计、建设、投资和运行。构建“以运维企业自行监测为主体、部门常规监测为主导、社会第三方监测为补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监测体系,形成“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察”的“五有”农村基础设施长效运维保障机制,确保农村污水治理长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十)推动处理设施智慧化改造。鼓励市、县(区)开展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智慧化改造,鼓励规模较大的处理设施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可纳入提标改造内容予以支持。推广建设集平台监控数据中心、智能监控平台、智能化终端于一体的“智慧管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包含设施数据收集、农户在线故障报修、巡检人员在线监管、巡检数据分析、设施远程控制等多项功能,实现物联网“一站式”集中监管、“智慧化”运营。

(十一)系统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优先治理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分期分批实施整治,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抓好科学精准治污,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合理选择生态修复措施,结合农田水利建设等统筹实施整治项目。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发现机制,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动态更新纳入自治区监管的黑臭水体清单。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及效果评估和水质动态监测,严格落实销号管理,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自治区统筹、地市负主责、县级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重点任务优先安排。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负责规划布局、资金筹措、实施推进、运行维护等工作。实事求是、科学治理、着眼长远,杜绝盲目建设“高大上工程”“高标准处理”“高成本运行”项目。

(二)明确职责分工。畅通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生态环境厅牵头做好政策制定、技术指导、项目评审和抽查检查,市级生态环境局做好政策落实、指导帮扶、项目初审、验收复核和监督管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做好指导对接、项目申报、项目验收和运行监管,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布局、方案设计、项目管理和运行维护,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和运行监管。强化制度保障,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资金统筹。自治区财政持续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争取工作。做好债券资金发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通过新增一般债券予以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充分发挥财政投资撬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市、县(区)主动向市场融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提升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水平。鼓励县(区)统筹整合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改厕、供水、供暖、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文旅开发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职责和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定点定向整合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施工、统一验收使用,一体推进,有效衔接,最大程度降低施工成本,减少重复投入。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每年开展评估,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运维评价体系。将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项目开工率、完工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和达标排放率,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当中。对推进工作有力、治理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分配年度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进行严肃问责。建立定期调度机制,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检查。落实群众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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