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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超标被罚 运行公司:超标原因主要是政府资金不到位 主观过错不应认定为故意

总氮超标被罚 运行公司:超标原因主要是政府资金不到位 主观过错不应认定为故意

2023-03-20 15:33:57 16

近日,广西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的金陵污水处理厂总氮超标做出行政处罚。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执罚字〔2023〕16号

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9967498N

法定代表人:罗孙文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新峰路51号亿鼎安吉商业广场4号楼12层1201号房

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的位于西乡塘区金陵镇的金陵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污水处理各工序均在运行,经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该厂污水总排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NN2022070185-78-1)表明:废水中总氮浓度为38.3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允许排放限值(15mg/L)的155%。你公司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1月8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金陵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4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8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检查金陵镇污水处理厂情况及采样情况);

(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8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金陵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勘查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1月29日提取,证明金陵镇污水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五)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NN2022070185-78-1)1份(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5日出具,证明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金陵镇污水厂污水总排口外排污水采样监测情况及金陵镇污水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六)《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2〕379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2年11月15日、24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责改文书和检测报告);

(七)《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22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复查金陵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情况);

(八)《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22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复查金陵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勘查情况);

(九)检测报告(博测检〔2022〕第1246号)1份(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6日出具,证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金陵镇污水厂污水总排口外排污水采样监测情况、金陵镇污水处理厂复查达标情况);

(十)企业变更通知书打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11月2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企业名称曾进行变更);

(十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11月2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相关主体资格);

(十二)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2022年11月2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

(十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委托代理人2022年11月29日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十四)《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金陵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建字〔2014〕58号)复印件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29日提取,证明金陵镇污水厂建设单位及污水排放执行标准);

(十五)《关于变更南宁市金陵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理工程项目业主的复函》(南发改函〔2014〕890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11月2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与金陵镇污水厂的关系);

(十六)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网站金陵镇污水处理厂2022年11月8日、9日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打印件2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29日提取,证明金陵镇污水厂处理、排放水量);

(十七)污水排放口总氮在线监测设备2022年10月1日至11月7日历史数据报表打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11月30日提供,证明金陵镇污水厂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污水总氮超标排放超过30天);

(十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32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2022年11月29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曾因2020年12月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被我局责令改正);

(十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1〕93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2022年11月29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曾因2020年12月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被我局处罚);

(二十)南宁市水功能区划图右江片区打印件1份(2022年11月29日提取,证明金陵镇污水厂排入水体水质目标为Ⅲ类);

(二十一)污水排放口总氮在线监测设备2022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历史数据报表打印件1份(你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提供,证明你公司采取措施后,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污水总氮浓度恢复正常);

(二十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上岗证打印件、废水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及水质现场监测原始记录等材料(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5日提供,证明检测单位有相应的污水检测资质及现场监测原始材料);

(二十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上岗证打印件、废水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及水质现场监测原始记录等材料(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6日提供,证明检测单位有相应的污水检测资质及现场监测原始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上午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现场查阅了案卷的有关证据材料,会后提交了申辩补充意见书,主要提出以下四点申辩意见:一是本次超标原因主要是政府资金不到位,主观过错不应认定为故意;二是对裁量因子“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4次以下”有异议,认为上次行政处罚距今已超过2年,该项裁量因子应调整为“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三是重视技改工作,案发前在政府调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自筹资金着手斜管沉砂池和反应池回流管的建设,计划通过加大硝化液回流比例,投加乙酸钠和聚合氯化铝的方式促使总磷总氮稳定达标排放。上述设施于2022年11月底完成调试,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应属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四是目前金陵镇污水厂许多设备及管道已老旧亟需更换,也需要资金予以解决。

经听证、复核,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在明知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环保处理要求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阻止超标排污结果的发生,主观状态属于故意;二是前次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20年12月16日,未超过两年,裁量因子选择无误;三是考虑你公司在案发前采取了一定的减轻污染后果措施,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具有普惠性,基于“六保”、“六稳”等国家、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可以将处罚金额下浮30%。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月1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3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南环执听通字〔2023〕1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辩补充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取值1;(2)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III类水体,裁量等级取值2;(3)废水类别:生活废水,裁量等级取值1;(4)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5)日排放量: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取值1;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下,裁量等级取值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是否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国有控股企业,裁量等级取值2;(6)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应为203084元,经集体审议,予以下浮30%,即罚款金额调整为142158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215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0771-53090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 邮 编:530021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稽查科

电 话:0771- 5309045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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